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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3-08-29 15:13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文 朱国臣

 

 

利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效率

 

 

当下的企业对规章制度问题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往往局限于传统意义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管理性需求方面,常因偏重管理需求而导致随意性、非公开性、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等问题。在国家加大劳动立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形式、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

法律授权给企业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设置企业的内部规范,严格岗位职责、调整业务流程及制定奖惩规定等。但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案例:存在瑕疵的规章制度有何风险

K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 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10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王某产下一对双胞胎,自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 月16日起停发了王某的工资。王某不服厂方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认定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限为九十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王某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K服装厂补发其被停发的工资;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赵某2009年6月入职M通信公司,合同约定赵某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三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0月,M公司为严肃工作作风,经民主程序后公布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二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赵某于2010 年8月连续被顾客投诉两次,M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某不服,认为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后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赵某的劳动合同与M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内容不一致,赵某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被投诉三次可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赵某只被投诉了两次,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M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做出的解除决定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Y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盐的企业,为防止员工将产品拿回家,公司领导开会决定员工不得将公司的产品、半成品、物料和废弃物等带出公司,违反此规定者会被开除,并贴出相应公告。2010年12月1日, 门卫在下班时间发现徐某包里有物料的废弃物,当即让徐某写了情况说明。公司领导开会后认为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了严肃公司的管理,决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开除徐某。徐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决定。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应该经过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Y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其次,Y公司的公告只是在公示栏贴出,并没有徐某实际看过或签收的证据。综上,仲裁机构认定Y公司对徐某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撤销解除决定。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因为规章制度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企业败诉,不但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对企业管理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问题呢?笔者认为需要从规章制度制定的源头入手。

 

 

【以上资料均属节选、详文请阅览印刷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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